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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方案(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方案计划)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方案(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方案计划)

更新时间:2023-12-23 13:06:16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1、具有本辖区的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年龄在16至60周岁以内的智力、肢体残疾和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且家庭无人照顾或照顾有困难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征得监护人同意,体检后确认无传染性疾病,由托养机构审核并签订托养协议,方可入托。

 2、托养分日间照料和全托,日间照料人员早来晚走,由亲属或监护人负责接送;全托人员在协议托养期间在机构托养生活,被托养人亲属或监护人如需探视或临时接回家,可提前向机构提出申请。

 3、入托后能服从安排,参加机构所组织的多种活动,并能自觉接受康复训练,需服药的能按医生要求自觉服药。

 4、在托养机构托养期间发病和生病的,由工作人员联系监护人送医院接受治疗或回家休息,并按规定由监护人承担相关的住院费用及医药费。

 5、途中的交通安全由本人和监护人负责。

 6、托养人员在机构内参加劳动和工(农)疗项目,按其工作量发放劳动报酬。

 7、遵守托养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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