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内容
1、现金类
包括人民币、有价证券等。
2、银行存款类
包括所有的开户银行、帐号、存款数额以及有无以及有无其他名义开户等。
3、动产类
应填写所有动产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及存放地点等情况。
4、不动产类
应填写不动产的名称、地点、价值以及有无抵押等情况,如已抵押,则附上相关证据。
5、无形财产类
包括商标、专利、许可证等及相应价值。
6、共有财产
应填写共有财产的名称、地点、价值以及共有人的姓名、共有份额和分配原则等情况。
7、其他形式财产
如股份、对第三人的债权、可得收益等及相应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