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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供暖不热退费的最新规定

太原供暖不热退费的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4-01-10 06:54:20

太原供暖不热退费的最新规定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出台并规定,太原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用户室温需要保持在18℃±2℃,也就是温度必须达到16℃。如果室温不足16℃,可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进行投诉。若对投诉后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温度测量。

条例规定,供热单位要按照不合格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居民取暖费。不合格天数的认定,是在供热用热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经测温认定没有达到标准温度,不达标的天数就是不合格天数。

同时,供热单位在采暖期间并未供热,要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在产生供热争议时,可以先按照供热合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相关部门调解,实在无法达成协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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