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标底一般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⑴正常交易时以市场价格作为编制标底的基本依据。
市场价格一般以权威机构所统计的价格为准,同类产品如果有几个品牌且价格不同时,可选择居中的一种品牌的价格作为市场价格。
⑵依法管制价格时以管制价格为标底。
⑶无法确定市场价格时,参考交易实例价格编制标底。
⑷因新开发品、特殊规格品等特殊物品以及劳务的特殊性,无市场价格和适当的交易实例价格时,可以以成本加利润的方法确定标底。
编制标底时,应当考虑合同数量、履行前景、履行期限、供给状况、合同条件以其他有关情况。
实践中,标底一般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⑴正常交易时以市场价格作为编制标底的基本依据。
市场价格一般以权威机构所统计的价格为准,同类产品如果有几个品牌且价格不同时,可选择居中的一种品牌的价格作为市场价格。
⑵依法管制价格时以管制价格为标底。
⑶无法确定市场价格时,参考交易实例价格编制标底。
⑷因新开发品、特殊规格品等特殊物品以及劳务的特殊性,无市场价格和适当的交易实例价格时,可以以成本加利润的方法确定标底。
编制标底时,应当考虑合同数量、履行前景、履行期限、供给状况、合同条件以其他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