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确定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范围。
其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确定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范围。
其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