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紧要期野外用火“十不准”
1、不准带火种进山进林地。牛羊牧工等人员进入林地不准带火种。
2、不准在山边烧秸秆、烧地边、烧灰肥;
3、不准上坟烧纸、烧香、放孔明灯、燃放鞭炮;不准在墓地点灯、点蜡烛、挂灯笼;
4、不准在林地吸烟、野炊、烤火、扔烟头、打火把照明;
5、不准放野火烧山、烧牧场,不准在林区砍柴烧炭,不准烧火驱蜂驱兽,不准用明火枪狩猎,不准在林区熏鼠洞、兽洞;
6、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7、不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运输等生产作业;
8、不准在林区内从事野营、旅游、祭祀、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9、小孩、精神病人、痴呆憨傻、老弱病残人员必须由专人监护、不准进入林区。
10、不准刁难、阻碍护林员、林业执法人员、森林防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森林防火“八不烧”
1.未经批准不烧;
2.风大不烧;
3.久晴不雨不烧;
4.太阳大不烧;
5.防火隔离带未修好不烧;
6.劳力未组织好不烧;
7.没有指挥者在场不烧;
8.打火工具未准备不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