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2)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内;
(3)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设置生产、生活用火。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
(4)古建筑内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等电加热器具,不准使用荧光灯和大于60W的白炽灯。如确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使用的技术规范和规程。灯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不得靠近可燃物;
(5)古建筑内的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阻燃聚氯乙烯穿管保护或穿金属管敷设,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严禁乱拉乱接电线。配线方式应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配电箱设在室外,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代替熔丝;
(6)古建筑内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专人负责看管。神佛像前的长明灯应设固定的灯座,灯座应为不燃材料。蜡烛应有固定的烛台,以防倾倒,发生意外。香炉应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烛、灯的木制供桌上,应铺盖金属薄板或涂防火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