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作坊管理条例对小作坊的面积没有要求。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
(一)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在采购食品原、辅材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保存所购原、辅材料的名称、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所用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二)产品执行标准制度。生产的产品应当执行同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生产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标识标注。
(三)产品出厂检验、检查制度。生产报告检验,即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在生产报告审查通过后,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依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对食品标识、感官指标等项目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纪录。对售出的应召回的问题产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召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