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制义务教育是2006年6月提出的。
根据2006年6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类教育机构有机构成的总体及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种种规范或规定的总和。它包含有学前教育机构、学校教育机构、业余教育机构、社会教育机构等,还包括各机构间的组织关系、各机构的任务、组织管理等,它的设立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教育方针制度化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