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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证如何办理

收费证如何办理

更新时间:2023-09-15 08:46:32

收费证如何办理

2015年初,国家发改委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未取消收费许可证前,其办理程序如下: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领《收费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领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印制。第八条 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第九条 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

(四)其它相关资料。

扩展资料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收费许可证》有效期3年。

对临时性、一次性收费可核发临时收费许可证,并依实施收费情况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临时收费许可证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收费单位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证手续,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细填写《收费许可证》,并建立《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过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之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亦应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收费许可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二)是否继续保留该项收费或维持原有的收费标准;

(三)有无违法纪录。

审验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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