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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学位管理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学位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02 11:37:06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学位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做好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属的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国际本科毕业生”(简称“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 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取得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课程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且主修专业累计平均绩点达到1.80及以上。

第五条本科学生凡为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 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 虽获得毕业证书,但主修专业累计平均绩点低于1.80者;

(四) 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

(五) 离校后补修课程过程中有作弊等学术失信行为者;

(六) 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在校期间因学术失信行为曾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受记过处分二次以上(含二次)纪律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对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各学年综合测评和毕业鉴定为优良,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一年内表现出色者,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推荐,可向学校申请学位复议,经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批准可补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七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 学生通过所在学院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应届毕业生应在第八学期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已离校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提交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初。

(二)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学校不另行组织学士学位考试或答辩。

(三) 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报送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审议;

(四) 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对教务处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五) 教务处负责印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做好学士学位有关材料归档工作并将学士学位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院负责证书发放相关事宜。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必须经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会议(含通讯评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授予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在校期间有刑事犯罪行为、严重学术失信行为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者,经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复议,对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予以撤销并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本科毕业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学生书面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收到学院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提交书面处理意见报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在收到教务处处理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将最终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我校开展双学位项目合作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条例若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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