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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社会结构指什么

历史上的社会结构指什么

更新时间:2023-06-24 13:43:28

历史上的社会结构指什么

社会结构(社会学术语)是一个在社会学中广泛应用的术语,但是很少有明确的定义,最早的使用应该在20世纪初汉语社会科学的形成时期。在当前的汉语社会科学中,这个模糊的概念仍然被广泛使用,广义地讲,它可以指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多方面的结构状况,狭义地讲,在社会学中主要是指社会阶层结构。但是,在欧美社会理论语境中,社会结构常常还在更加抽象的层次上使用,用来指独立于有主动性的人并对人有制约的外部整体环境,经常与“能动性”对立使用。一定意义上,这种对立类似于“社会VS个人”的对立。

社会结构的阶段性变化及各阶段主要特征

社会结构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从不同角度观察社会,便可得出不同的社会结构模式。西周以来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演变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从西周初到春秋初为第一阶段,春秋战国为第二阶段,秦汉魏晋南北朝为第三阶段,隋唐五代为第四阶段,宋元明清(至鸦片战争)为第五阶段。现依次叙述如下。

1.关于第一阶段社会结构的主要特征,我们用“天下”.“国”、“家”这三个基本概念来描述。在周代,所谓天下,是指由臣服于周的所有诸侯国构成的社会共同体。所谓“国”,就是指周代诸侯国。所谓“家”,是指“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左传》桓公二年)之家,即诸侯分封给卿大夫的土地民人,在卿大夫统理下构成的一种如同国中之国的社会共同体。我们认为,正是这三种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即天下与国、国与国、国与家、家与家之间的关系,形成了这一时期一种重要的社会结构形式。

在春秋以前,家、国、天下体系结构大体平衡稳定。基本上是家与家相安,国与国相安,家听命于国,国听命于周室。所以,我们可以称这一时期为平衡期。

2.自春秋始,国与国、家与家竞争加剧,兼并战争日益频繁,社会进人了一个大变动时期。这种变动,不是一般的动荡,不是单纯的改朝换代。这是周代家、国、天下结构体系被打破、被改造、被更新的过程。所以,我们可以称这一阶段为变动期。这个变动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时期,原来的结构是被逐步打破和更新的。

经过周代数百年的发展,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家、国实力大大增长了,许多行政权力系统掌握了比原来多得多的物质财富,为扩大控制范围打下了物质力量基础;礼乐制度的实行,大大增强了社会各部分的文化认同感;家相并,国相兼也促进了社会各部分的实际交流和融合;家亡国破的变动,宗法秩序的紊乱,又使相当一部分工商业者和文武士人失去了原来的依靠,摆脱了原来的束缚,而自由流动于家际、国际间,这种自由流动进一步增强社会各部分在经济上的交往、心理上的相容、文化观念上的一致,物质财富的积累、大量游士的出现和规模扩大着的家、国对人才的需求为各类人物(如各级军事将领、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军政参谋、政治家、思想家)的大量涌现提供了最好的条件,以至于像孔子这类专门造士的教育家也应运而生,这一切表明,社会控制能力已大大提高了。由于社会控制能力的提高,一些诸侯国为加强内部统一性,便开始尽量减少分封而努力扩大国家直接控制的范围。郡县制便在这时候被创造出来。郡县制是扩大国家直接控制范围的一种现实形式。社会控制能力的提高和郡县制的出现,为根本革除旧的社会结构、建立新的社会结构,提供了基本条件。

3.秦汉结束了列国纷争,建起了行政上一统的国家,同时也确立了一新的社会结构。从此社会结构演化进人了一个新的平衡期。新结构由三支主要的社会力量构成。这三支力量是在旧结构解体过程中自然形成的。

消灭旧家、国,废除分封制后,取而代之的是行政统一的集权制政府,这是支配社会行为的第一个重要力量。

“家”的旧政治形式被消灭了,但是家族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并没有被消灭,它是第二支重要社会力量。这个力量相当强大,它不仅使国家行政权在它的内部难以有效行使,而且,它还能影响一方,使得国家行政权难以有效行使。以至于地方官员不得不与他们妥协,联手合作,共同掌握地方权力。家族势力的影响,更突出地表现在它与朝廷高级官员、权要重臣是一体通贯的。因为这些高官显贵也都有自己的家族,他们的家族更有条件迅速膨胀,成为大家世族。另一方面对于有重大影响的地方大族,朝廷也往往笼络以高官厚禄,因此,高官重臣与世家大族联为一体是必然趋势。家族势力的膨胀发展,大大削弱了行政系统的权威,降低了行政系统的社会控制功能。从县邑州郡到朝堂之上,行政系统都不得不与世家大族相妥协。世家大族成为可与中央政府分庭抗礼的社会力量。

第三支社会力量是从旧家国中解放出来的奴隶、农奴和平民。他们现在都统一地成了朝廷的子民,或者说是统治对象。事实上,他们当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依附于世家大族的。

在新的社会结构中,最重要的社会力量,还是政府行政系统和世族大家,双方的平衡是这一结构稳定存在的基本条件。因此也可以说,双方平衡是这一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

从历史进程上看,两汉时期,行政系统凭借朝廷武力统一天下的余威,对控制社会起着主导作用,而家族势力则处于一个发展时期,特别是在渗入政治、与行政系统打交道方面,还处于摸索尝试阶段,因而给人以不足与政府系统分庭抗礼的印象。但即使如此,行政系统对世家大族的关系也已成为社会的一个基本关系。魏晋南北朝,世家大族成为政治社会的一支足以与行政系统抗衡的力量。皇家已经很难单独靠行政系统来控制天下了,所以只好与世家大族妥协,皇家与士族共同决定行政系统的运作,共同控制社会。

由于这种结构是以世家大族的存在和世家大族势力与皇权相平衡为特点的,因此,在这种结构下,社会的凝聚力是最差的。大家族与皇家之间、大家族彼此之间矛盾重重、勾心斗角,平衡极难把握,动荡极易发生。南北割据,政权更迭频繁局面的形成,便是这种社会结构的自然结果。要想摆脱这种局面,就必须根本削弱世家大族。

(四)隋唐时期,世家大族逐步衰落。它的衰落,意味着社会结构的根本变化。所以我们把隋唐视为社会结构的第二个变动期。

社会动荡并不意味着社会结构变化,社会结构变化也不见得都要表现为社会动荡。世家大族的衰落,也许有许多原因,但有一个原因,最为关键,那就是科举制的实行。实行科举制,有社会条件问题,有皇家动机问题,这些我们都姑且不论,在此,我们需要谈的只是它的宏观效果。魏晋南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中正官几乎全被大族把持,导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高级官职为士族所垄断。科举制由中央政府主持考试,以考试成绩论品第,定官职,考生无论士族、庶族,理论上是平等竞争的,这势必打破士族对高级官职的垄断。久而久之,世家大族在官场上的优势地位也会丧失。世家大族的存在是依赖于世代为官、世代为大官这个条件的。这个特权一旦丧失,其社会影响就会相应减弱,而且其内部也会“族大而析、家大而分”,涣散瓦解,再难联合成为足以与朝廷抗衡的社会力量。

(五)唐朝统治数百年,削弱了世家大族的势力和社会影响,根本改变了原来的社会结构,使新的社会结构渐渐生成。从与前一种社会结构的因革关系上考虑,我们用官、民、士三个概念来表述这种结构的特点。

所谓官,是指中央集权的行政系统。从体制上看,中国自秦汉就开始实行中央集权制,但在宋以前,由于有世家大族的平衡作用,那种中央集权是受到很大限制的,是名不副实的。自宋以后,中央集权的行政系统才真正享有了社会上普遍有效的政治权力。

在世家大族被根本削弱之后,行政系统的真正对象便凸显出来了,这就是“民”。传统有士农工商四民之说,我们以为士与其他三民差异甚大,并在社会结构关系中有其特殊功能,所以把士从中取出,而以农工商为民。关于“民”,有三点需略加说明:第一,官民关系,并不是自宋代才有的,历代皆有。只因以往各历史阶段都有其特殊关系,特殊关系更能表现该时期的特点,所以我们在描述以往社会结构的特点时不谈官民关系。第二,以往的民对官而言,并没有达到一般化、普遍化,它被分为若干不同的、特殊的部分。如世家大族,亦官亦民,他们对官的关系与庶民百姓就不同。庶民百姓,由于其中有一部分依附于世家大族,因而,他们对官的关系也不相同。所以,那时的官民关系没有像宋以后那样,简单而直接地呈现出来。

士是介乎官民之间的一个特殊阶层。士阶层中的个体在官民之间流动。官与民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这种对立统一较集中体现在士上,通过士的社会活动表现出来。士来自于民,出仕而为官,一旦辞官或遭罢免,复又为士、为民。它来自于民的各个部分,入于官的各个系列层次。社会清明、世风廉正时,士能起到沟通官民,缓解官民矛盾的作用;社会昏暗,世风颓下时,士则起到隔绝官民,激化矛盾的作用。

需要指出,士是古已有之的。西周时,士大约是一种位在卿大夫之下的固定身份,并在国家中有一定职事之人。春秋战国时代,大量的士游离于家际、国际间,而且士的种类颇多。秦汉以后,士主要是指读书奔仕途之人了。但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有出于平民百姓者,有出于士族者,有出于平民而依附于士族者,士族成为士的主导。经过长期推行科举制后,士才成了直接为国家所用,不被特殊集团所分割,本质上没有身份差异的统一的社会阶层。所以,宋以后的士阶层,虽与历史上的士有渊源关系,但其时代性差异还是很明显的。无论官、民、士都达到了历史上不曾有过的一种社会普遍性和统一性。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新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这种结构也许是古代农业社会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了,所以它历经宋、元、明、清,延续了近千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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