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检察官
(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为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二级大检察官。[2]
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