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