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 厂房和仓库;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 地下建筑。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 厂房和仓库;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 地下建筑。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