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4.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以上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4.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以上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