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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

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11 22:28:03

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

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物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因素划定:

  (一)业主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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