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 股。
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 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 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