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该《办法》2019年12月23日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四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一)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二)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该《办法》2019年12月23日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四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一)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二)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