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程标准等,组织编制全省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落实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各设区市应急预案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五)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
(六)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省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统一协调指挥全省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陕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八)统筹全省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九)依法负责全省消防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省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省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二)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煤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中央驻陕和省属企业的安全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全省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十五)制定全省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统一调度。(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