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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投标方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什么情况下投标方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更新时间:2023-09-17 15:02:56

什么情况下投标方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以下情况投标方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1)能够早日结算的项目(如前期措施费、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可以适当提高报价。后期工程项目(如设备安装、装饰工程等)的报价可适当降低。

2)经过工程量核算,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适当提高单价;将来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项目,适当降低单价。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则可降低一些单价。

4)对暂定项目要做具体分析。如果工程不分标,不会另由一家承包单位施工,则肯定要施工的单价可报高些,不一定要施工的应报低些。

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可能由其他承包单位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5)单价与包干混合制合同中,招标人要求有些项目采用包干报价时,宜报高价。对于其余单价项目,则可适当降低报价。

6)有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大的项目报“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时可将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高一些,材料费报低一些。

不平衡报价法是指在不影响工程总报价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达到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报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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