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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分类标准

公共建筑分类标准

更新时间:2023-06-24 05:32:18

公共建筑分类标准

一二类公共建筑分类:

1、对于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米为一类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7米小于等于54米为二类高层。2、对于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为一类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0米的非单层建筑为二类高层。

3、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医疗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重要的公共建筑为一类高层。4、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省级以上的防灾指挥调度楼超过24米非单层建筑为一类高层。

5、建筑高度24米以上部分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展览、商店、邮政、电信、财贸金融建筑和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为一类高层。

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公共建筑的功能问题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空间构成、功能分区、人流组织与疏散以及空间的量度、形状和物理环境,其中突出的重点则是建筑空间的使用性质和流线活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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