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被告张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借款本金30027.88元及利息(含截止2020年7月8日止的逾期利息1013.55元,2020年7月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张小华负担。
判决结果
被告张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借款本金30027.88元及利息(含截止2020年7月8日止的逾期利息1013.55元,2020年7月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张小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