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收集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治理有效”的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运维主管部门,建立运维资金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组织运维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村民、运维单位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 运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具体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或运维主管部门要求,根据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在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具体工作,或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 村(社区)委员会应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并实施,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户管、改厕化粪池,避免污水乱排乱放和乱泼乱倒,及时清理村内和周边排水沟渠垃圾和淤泥等;落实专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和监督,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运维主管部门报告。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村规民约,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制止并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设施出水水质;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