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刘晓庆,可以说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她是一代人甚至是两代人的记忆。
当上世纪80年代国内一线电影明星如张喻、龚雪、陈冲、斯琴高娃、沈丹萍等人纷纷或赴美留学、或嫁到外国时,刘晓庆可以说是独步中国电影舞台,拿奖拿到手软,仅中国电影百花奖就拿了5次。那时可没有所谓的流量,全凭她真刀真枪干出来的。现在的流量小花、流量小生在那个时候,有的还没出生,有的正在吃奶,最大的也可能正在学走路。
现在的明星艺人也开了许多公司,但他们的“老师”应是刘晓庆。当时,刘晓庆旗下有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刘晓庆影视制作中心、北京晓庆经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刘晓庆美丽世界化妆品公司等多家企业,经营覆盖的范围包括房地产、教育、化妆品、拍电影和电视剧等多个领域。1995年,她出版了自传《我的自白录—从电影明星到亿万富姐儿》,正是这一辉煌时期的真实写照。
但上帝给她开了一扇门,也关了一扇窗。2002年4月,经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证实该公司一九九六年以来采取多种手段偷逃巨额税款,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1458.3万元,除追缴税款外,同时加收滞纳金573万元。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在她的玫瑰园别墅中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一直到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被取保候审,足足吃了422天的牢饭。
据说,刘晓庆在秦城监狱时成为她不堪回首的一段记忆。那时的牢房可能没有现在这么人性化,她与其他3人挤在一间2米宽、2.5米长的5平米的小牢房内。牢房里没有窗户,只能打地铺,4个人并排而卧,都热出了痱子。
刘晓庆这次入狱,成为诸多偷逃税款的明星里被抓入狱的第一人,也是迄今为止涉嫌偷逃税的明星里被抓入狱的唯一一个人。
俗话说: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滩上。刘晓庆偷税被罚2,000万,后面偷税的艺人比她演得更精彩,都以“亿”为计量单位,真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如郑爽偷税被罚2.99亿,范冰冰被罚8.84亿,薇娅被罚达到了13.41亿。但这些艺人虽然被罚的数额比刘晓庆大,但无一例外都没有吃牢饭,那是为什么呢?
因为刘晓庆被罚并且吃了牢饭是根据1997年的《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了初次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依法补款则无需受到刑事处罚,有五年内“前科”的除外。
刘晓庆在演艺事业上的成功,可谓生逢其时。而她被逮捕进监狱,只能说“生不逢时”。范冰冰等一众偷税艺人之所以没有牢狱之灾,关键是她们在规定的时间内都交足了罚款,她们也并没什么可值得“幸运”的地方。只要是偷逃税款,都是违法行为,也是被道德所谴责的对象,更是自毁星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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