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到市驾管所填写《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内分别由县级以上或部队团级以上医院、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秩序管理、事故处理部门签署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持《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驾驶证等上述材料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提交申请,并填写《校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4.车辆管理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