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属于小型货车,可以在货车车道行驶。
《实施条例》第78条: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时速,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机动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