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机关部门及参公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
1.日常公务出行用车租赁:县机关部门及参公事业单位向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单见附件2),由中心向网上服务市场入围供应商租赁车辆,费用由中心统一结算(7座以上车辆除外);
2.专项活动用车租赁:由用车单位自行向网上服务市场入围供应商租赁车辆,费用由各单位与租赁单位按实际结算。
(三)长期租用社会车辆
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长期(3个月以上,2年以内)租赁社会车辆的,必须经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租车,具体见附件3。
(一)县级机关部门及参公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
1.日常公务出行用车租赁:县机关部门及参公事业单位向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单见附件2),由中心向网上服务市场入围供应商租赁车辆,费用由中心统一结算(7座以上车辆除外);
2.专项活动用车租赁:由用车单位自行向网上服务市场入围供应商租赁车辆,费用由各单位与租赁单位按实际结算。
(三)长期租用社会车辆
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长期(3个月以上,2年以内)租赁社会车辆的,必须经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租车,具体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