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化工园区内聚集众多新农药、新医药、新材料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多、数量多。园区危化品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导致园区内危化品车辆与普通车辆混杂,安全隐患突出。为了加强化学工业园区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园区公共危化品停车场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园区实行封闭化管理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园区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对公共危化品车辆实施监督管理,履行职责:
1.经济发展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对公共危化品停车场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公共危化品停车场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改善场内外环境,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企业安全环保主体责任。负责督促区内生产、仓储企业执行化学工业园区危化品公共车辆黑名单制度。
2.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公共危化品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3.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公共危化品停车场的环境监督管理。
4.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牵头负责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协同经发局落实园区危化品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联系交警。
5.镇域现代化指挥中心及安保人员负责园区道路交通安全及区内危化品运输车辆违停的查处及统计工作,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违停查处情况反馈给经发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
第四条公共危化品车辆管理要求:
1.危化品车辆进入园区必须到监控中心及安保人员处进行信息登记,原则上危化品运输车辆由相关联企业人员出面办理通行手续予以放行。
2.园区设有危险化学品车辆专门进出闸口,所有危险化学品车辆统一从园区南闸口进入,其他闸口一律不准通行。
3.危化品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不得高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km/h)。
4.危化品车辆(空车)一律停放在通海四路危化品停车场(暂不收费),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区域停放。进入危化品停车场的车辆由安保人员引导进入相应停放区域,认真做好《停车场车辆进出记录》,车辆停放后必须实行人车分离。
5.停车场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类别设置停车区,严格实行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第五条 园区对在公共危化品停车场外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占道停放实行违停黑名单制度,并对相关联企业安全环保信用等级评价扣分。凡在园区范围内全年违停被查处记录2次以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列入化学工业园区危化品运输车辆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园区各生产、仓储企业在2年内不得接受其运输业务。
第六条对违法危险品化学品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
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属于特殊停车场,现场必须配备专门的消防设施,有严格的停车制度,停车场的管理部门属于辖区内的公安消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