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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电动车管理条例

洛阳电动车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3-06-28 15:24:29

洛阳电动车管理条例

一、禁止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充电器等重点配件)的行为,严禁不合格蓄电池流入市场销售使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管理。

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的号牌应当保持号牌完整、清晰,不得污损、遮挡。禁止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四)禁止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禁止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四、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采取带牌、带头盔销售等便民利民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主动佩戴头盔。

五、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六、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严禁在消防车通道等公共部位充电。

七、各级各部门、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上牌和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

八、鼓励倡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保险行业积极开展购保险赠送安全头盔等惠民活动。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依法加强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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