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号牌管理改革还放宽了使用原车号牌的时限,将使用原机动车超过三年可以保留该车号牌,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申请保留;同时,保留原号的申请时限也放宽了,由自原车转让或报废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
机动车牌照保留新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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