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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机只有上班记录(考勤机只显示上班打卡记录)

考勤机只有上班记录(考勤机只显示上班打卡记录)

更新时间:2022-02-24 11:16:56

最近经常接到一些劳动者的咨询,说是用人单位让自己打包走人,而且不给任何补偿,原因就是:单位到月底拉出了一份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到十几次,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考勤制度。

很多人对此很疑惑,一是印象中没有迟到这么多次,二是考勤记录都掌握在单位手里,单位能单单凭一份不知道是不是篡改的记录让自己滚蛋吗?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下面结合相关证据规则和实务经验为大家做一分析,谨供参考。

一、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将迟到早退定义为严重违规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辞退员工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单位凭考勤记录辞退员工的前提必须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将迟到早退规定为严重违规的情形,并且该规章制度是履行了法定程序而制定,同时已经通过签收、公示等方式被员工知悉,否则该制度本身都是不合规的,更谈不上据此解雇员工了。

如果规章制度本身只规定了迟到早退一次、罚款多少元,而没有规定是否为重大违规,更没有说明是否可以因此开除员工,那么单位辞退的做法都是存在瑕疵的。

二、用人单位应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员工迟到早退

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相关解释,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做出辞退决定的,应当对员工迟到早退的事实、辞退决定的合法性以及处理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

迟到早退是员工客观上未按照约定的劳动时间或者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指示提供劳动的事实,但是劳动者具备正当理由的,不构成迟到早退,比如员工提前请假的,那么迟到早退就不构成违约。

简单说,迟到早退=违反考勤 无合理原因。据此,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其实是要证明:员工在未合理请假的情况下,违反考勤制度。

三、考勤记录是可以证明员工迟到早退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非唯一证据

通常而言,考勤记录是证明员工出勤的最重要证据。

如今,越来越多的公司使用电子考勤系统,员工只需打卡、输入指纹或者验证一下视网膜即可,有的甚至可以采用微信定位或手机定位进行考勤,免去了繁琐的人工考勤记录。

但利弊总是并存的,电子数据易修改、难固定,在诉讼中仅使用电子考勤记录证明考勤情况,难以排除考勤记录被后台修改的可能。

同时,公司的电子考勤只能反映员工在公司正常上下班打卡的情况,但因种种原因如上班后外出办公、外地出差或打卡未能打上,则存在考勤记录异常的现象,不能准确体现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

进一步而言,如果员工所在部门需要长期出差的,因无法对出差员工实行电子考勤,故电子考勤记录不能作为确认员工出勤的唯一依据。

综上,在劳动者对电子考勤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考虑到公司为电子考勤记录系统的管理者,存在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的可能性,所以电子考勤记录一般不宜作为认定出勤情况的唯一证据,往往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的补强。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可以提供多种证据佐证电子考勤记录打印件的真实性,比如:制作考勤记录导出过程的视频,以证明该证据的形成过程是真实的,又如提供工资发放情况与考勤记录核对,证明员工因迟到早退被扣发工资。

若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或者其他证据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则用人单位将面临败诉风险。故从诉讼风险角度考虑,作为证据的考勤记录通常须有事由标注(比如:未出勤的原因是由于年假、病假还是旷工),并最好定期打印出来、由员工本人签字认可。

四、劳动纠纷中,员工务必注意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实践中,很多员工会错误的理解“用人单位负证明责任”的含义,片面的认为只要提起劳动争议,那么光等着单位举证就行,自己不用提供任何证据,殊不知,很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是需要员工自己提供的。

比如:虽然员工迟到,但是已经提前用单位邮箱发邮件向领导请假的,请务必提供请假邮件及领导回复。如果没有及时保留,单位完全有可能从后台清空员工的邮箱和邮件,造成员工有理也说不清。

又如:当员工被公司辞退时,务必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单位拒绝出具书面文件的,员工完全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千万不能自行离开单位。

一旦员工自行离开了,那就变成员工旷工,从而给了单位辞退你的充分理由。

所以在劳动争议中,大家一定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毕竟,任何官司中,拼的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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