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转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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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未住的新房因卫生间溢水,地板、家具等全部被浸泡毁损。家住建邺区某小区2楼的包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因分不清究竟是谁的责任,近日,包某将楼上12户业主、开发商及小区物业一起告上法院。
精装修交付的新房溢水,损失由谁赔偿?
2014年5月,包某向某地产公司购买建邺区一处精装修房屋,某物业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6年5月,某地产公司交付了精装修的房屋,后包某进行了软装修和部分家具定制,并将其他家具均搬至屋内,准备于2017年7月底入住。
可就在包某准备入住新房的前一个月,包某接到了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其家中漏水导致楼下屋顶渗水。新房的场景让包某大吃一惊,家中屋内不仅积水有2-3公分深,而且所有房间的地板、家具、窗帘、地毯全部被浸泡毁损。
包某与某物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发现,包某家中主卫生间地漏和马桶向外冒水,但家中的水表却纹丝不动,没有用水记录,故而否定漏水原因系包某造成。最终经某物业专业人员排查疏通,确定包某家中主卫生间地漏及马桶向外冒水是因该栋楼的负一层管道被黄沙、装修建筑垃圾等堵塞造成。
管道堵塞究竟是谁造成的?包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包某认为,楼上业主在污水倒灌事件发生之前,分别对其房屋进行过装修改造,管道堵塞可能和楼上业主的装修排污行为有关。而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建筑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及装修垃圾造成管道堵塞亦负有责任。于是,包某将开发商、物业以及楼上12户业主一起诉至建邺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经济损失。
法院: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管道堵塞事件发生前,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了大量硬装,且未能提交可以证明案涉房屋在交付时管道通畅的证据;原告楼上12户业主对阳台等进行部分硬装,装修过程中需要进行泥沙搅拌、清洗工具等工作,均可能出现将水泥、黄沙等建筑垃圾倾倒至卫生间马桶或地漏的情况,仅凭《装修备案表》上记载的内容亦无法排除楼上12户业主装修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现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应由实施相关行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开发商及楼上12户业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此外,物业没有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对侵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包某在溢水事件发生前也对家中阳台进行封闭等部分硬装,其本身也是造成管道堵塞的可能侵权人之一,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开发商、楼上12户业主对溢水事件产生的各项损失,应承担65%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主体因无法确认责任大小,对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承担30%,包某自身承担5%。
后12户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高层住宅的逐渐增多,商品房共用管道堵塞溢水造成损害的事件也越来越多。此类案件中,房屋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管道堵塞问题,堵塞物无法辨别或者即使可以辨别堵塞物,但侵权主体不明,受害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述案例为此类侵权事件受害人的维权提供了可视路径。
对于楼上的住户,法官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个醒,遇到此类事件,楼上住户可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与损害事件无关,如:房屋长期空置、房屋未进行装修等;如果发现有邻居向下水道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时,应及时制止或通知物业公司阻止,切不可抱有事不关己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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