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
6.6.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应根据功能合理布置,位置选择应方便使用、相对隐蔽,并避免所产生的气味、潮气、噪声等对其他房间的影响和干扰。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米。
2 建筑物的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布置在食品加工及贮存、医药、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
3 建筑物的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应避免布置在餐厅、多功能厅、医疗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等措施。
4 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6.6.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在商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筑、公园等场所宜为1:1.5~1:2。
6.6.3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布置应相对集中、隐蔽。有无障碍要求的卫生间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 公共厕所宜按性别分设前室,防止视线干扰。
3 公共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4 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无性别厕所。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6.6.4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并不应小于表6.6.4的规定。
注:火车站、机场和购物中心等建筑物,宜在厕位隔间内提供900×350mm的行李放置区。
6.6.5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居住建筑洗手盆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35m;
2 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 单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居住建筑洗手盆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4 双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并应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0.40m;
6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7m,小便器之间宜加隔板,小便器中心距墙或隔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35m;
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小便器或小便槽双侧布置时,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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