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因购销的地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发生矛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无奈之下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近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小额诉讼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5月29日,原告南昌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8375元的地板买卖合同,原告将被告交付的地板运到建筑工地,但工地施工方检测后认为原告运来的地板不合格,拒绝使用,原告遂与被告公司业务员王某联系如何处置,双方多次协商处理方案,但被告始终不执行,并且声称让原告去法院打官司,原告无奈之下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8375元,并承担运输费用1960元和违约金6000元。
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日开庭,在开庭前半小时,法官联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询问其是否到庭,刘某称到南昌太远,路费划不来,不到庭了,法院告知缺席审理的不利后果,刘某表示可以协商,但认为原告所诉的质量问题要拿出相应的依据,法官答应会做原告的劝解工作。
开庭后,法官向原告详细了解案情,并再次与被告公司的刘某联系告知被告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刘某仍对解决方案犹豫不定,法官劝说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姜某主动与刘某电话联系表达和解意愿,原告向被告提出可按原先协商留下地板,被告补偿损失2760元即可,被告当即表示同意,并要原告加其微信答应立即付款,姜某加刘某微信后,刘某立刻将补偿款2760元转给了原告姜某,原告当庭提交了撤诉申请,该起纠纷顺利解决。
来源:青云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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