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网购大狂欢又双叒叕来啦!
优惠券领了没?
定金尾款交清了吗?
小伙伴们摩拳擦掌,
骗子们也虎视眈眈!
亲,你真的准备好了吗?
别着急,
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双十一”避坑防骗指南,
让你轻松买买买!
话不多说,上干货!
请收下这份来自反诈民警的双十一防骗指南
剁手党速看!江西发布“双11”消费提示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已经拉开序幕,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消费安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江西省消保委联合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保持理性、警惕陷阱、收货细验、依法维权,同时,呼吁广大经营者也要守法经营、真诚让利、确保质量、完善售后,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面这八点提示
很重要哦
一定要看!
选择正规平台 勿点陌生链接
广大消费者在网上购物、观看直播时,应选择有健全保障体系的电商平台,选择在信誉度良好、知名度高的直播间下单,不要点击陌生链接,不轻信陌生电话,防止电信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危害个人财产安全的事件发生。
厘清优惠规则 理性按需购买
“双十一”期间,各电商平台纷纷出台各种优惠活动,跨店满减、做游戏抢红包、多件折扣、限时降价等,广大消费者应弄清实付价格、主动与店铺客服沟通优惠规则后,再选择是否购买。同时,要注意按需购买,切勿盲目囤货,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慎付预售定金 莫忘支付尾款
当前,“双十一”第一波预售和付尾款即将结束,随即将迎来第二波预售。部分商家采取了预付定金更优惠的形式进行营销,这时消费者应主动了解定金的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支付定金后,因自身原因不想要商品了,切勿直接拒付尾款,这样会导致定金被没收!而是应该先支付尾款,再选择退款操作,即可得到全额的退款。因此,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建议广大消费者慎重选择支付定金,支付定金后也不要忘记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
关注价格动态 警惕明降暗涨
广大消费者应提前关注商品价格动态,避免落入明降暗涨的价格陷阱,一旦发现这类欺诈现象,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商家依法进行赔偿;同时,要了解清楚保价细则,在保价期限内,若同一商家的同一商品出现降价的情形,消费者可申请差价退补(特殊情形除外)。
防范交易风险 留意支付安全
消费者要提高财产安全意识,要通过正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不要轻易相信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直接转账、汇款至私人账户以及通过发送付款链接页面或扫二维码等方式进行付款。对于自己不熟悉的网站,要慎重支付。为降低财产损失风险,可将转账到达时间设置为延时到账,一旦发现被骗立刻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冻结资金。
跟进物流信息 到货细查质量
“双十一”期间,因商品订单数量激增,可能会出现订单遗漏、少发,发货延迟等情况。因此,广大消费者在下单后,要及时关注商品物流信息。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发货,要及时提醒商家尽快发货;到货时,也要仔细检查商品是否完好无损,如果出现问题,可拒收快递,及时与商家沟通进行退换货处理。此外,消费者收到快递后应该及时处理快递面单,不要随意丢弃,以防个人信息泄露。
赠品同是商品 有损也可理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只要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约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因此,“双十一”期间,如果附带赠品出现问题,也可以要求退换或者索赔。同时要注意的是,退货时,也需要将赠品一并退还,避免纠纷。
保存购物凭证 及时依法维权
广大消费者在发生网络交易后,要妥善保管好与店铺客服的聊天记录截屏、产品承诺及广告宣传单据、发票、保修卡等,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及时与商家或平台进行协商解决,也可寻求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消费投诉举报,可以拨打12315热线或者登录“12315平台”网站进行反映。
此外,省消保委也呼吁广大经营者在“双十一”期间切实让利消费者,多一点真诚、少一些套路,确保商品和赠品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为共同营造温暖舒心、安全健康的网络消费环境努力。
为帮助大家理性消费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
网络交易十大典型案例
助你看清网络交易的“是是非非”
一方面警示网络市场主体守信合法合规经营,
另一方面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谨慎购物。
1.南昌市梁某转发违法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的广告案
南昌市梁某以“梁凯雯~生殖健康咨询师”的名义在微信群“清花蕊~首届生殖健康咨询师培训班”发布“清花蕊”培训服务广告:“我们的生殖健康事业得到中央领导的认可!国家安全局袁局授予《心之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全国唯一一家未成年性早教培训机构,负责在全国对接门诊......”。以上广告内容系当事人在朋友圈看到后未经核实免费转发。当事人通过分享广告内容并提供咨询服务每次收取20至200元不等的服务费用。“清花蕊”是昆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某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女用私护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于执法机关立案调查前退出微信群,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期间未获任何收益,并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普法教育,并依法处以罚款5万元。
2.赣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赣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通过组织刷手发布刷单任务,采用刷手假拍、关闭订单的方式进行刷单,通过银行卡将订单金额和佣金转账返还给刷手。经查实,2021年3月2日至4月10日期间,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的订单累计392条、订单金额累计607110.92元、佣金返还累计3960元,上述全部交易订单均未发货,为虚假订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万元。
3.上饶市婺源县某超市虚假宣传案
上饶市婺源县某超市通过其开设于某电商平台的“关东1号店”店铺销售银鱼肉丝,标称为“银鱼肉丝 江西特产 鱼鲜肉美 野生鱼干 旅游零食 网红小吃”,在该产品详情面标注“活动价20元,仅此一天、加车、买5发7,活动时间为2021年1月6-8日。”经查,该产品原料为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养殖鱼和水库鱼,并非野生鱼,且自2020年11月在线上店铺上架以来,售价均为20元/包。同时,该超市通过“爆单王”平台发布刷单任务,采用发空包或小包试吃装的方式进行刷单,刷手收到货且给予好评后,当事人给付平台佣金,共形成虚假交易及虚假评价100余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
4.景德镇市乐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景德镇市乐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自营网站中发布的“免责声明”中含有“任何透过本网站的网页链接及得到之资讯、产品及服务均系用户自行发布,本网站对其合法性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乐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内容并消除影响,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规内容,并处以罚款7000元。
5.广州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广州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开设的“即拼商城”微信公众号和“即拼”手机APP,以注册制在上饶发展会员和下线。要求参与人员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即可获得管理员资格,并要求管理员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推销指定商品,形成金字塔结构的上下线关系。当事人根据管理员发展的直接会员和间接会员数量以及发展的会员购买其他商品的金额,计算和给付报酬。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8.4505万元,并处以罚款50万元,罚没款合计138.4505万元。
6.宜春市丰城市某外卖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审查义务案
宜春丰城某快餐配送站负责某外卖平台丰城站外卖配送经营工作,当事人未要求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且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之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
7.鹰潭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9月,根据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结果,鹰潭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鲜牛肉”菌落总数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并通过网络销售200包,违法所得718元。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8月、2021年1月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鹰潭市市场监管局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召回相关产品、停产停业三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718元,处以罚款7.5万元,罚没款合计7.5718万元。
8.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未经“Disney/迪士尼”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买标注有“Disney/迪士尼”商标的吊牌、辅料及合格证,并委托浙江等地的服装生产商加工迪士尼儿童服装。当事人通过开设于某平台线上商城上的店铺销售侵权童装,违法所得43108.1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童装6件、吊绳20根、吊牌20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2万元。
9.九江市瑞昌市朱某销售冒用3C认证灯具案
九江市瑞昌市朱某在网上注册“梵光灯饰网店”从事灯具销售经营。当事人网店挂有43款灯具,其中40款产品标注有3C证书号码。经查,该3C证书号码系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所有,截止到2020年6月28日该证书已失效。证书失效后,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未再向当事人批发销售任何灯具。之后,当事人按照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销量最好的灯具进行自行购买配件组装,并以中山某灯饰有限公司产品名义在网店销售,该款灯具属于必须进行3C认证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认证认可条例》“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8万元。
10.九江市永修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九江市永修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其网店在线销售蓝胸鹑(桂花雀)。蓝胸鹑(桂花雀)是被收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规定的“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之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700元。
来源:新华社、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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