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系统主要包含:照明设计,光源、灯具的选择与布置,开关、插座的选择与布置等。照明配电线路设计,照明配电线路的保护及敷设等。
一 照明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01.
照明负荷应根据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根据照明的类别,结合电力供电方式统一考虑,正确选择照明配电系统的方案。
02.
正常照明电源宜与电力负荷合用变压器,但不宜与较大冲击性电力负荷合用。如必须合用时,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并校核电压波动值。对于照明容量较大而又集中的场所,如果电压波动或偏差过大,严重影响照明质量或灯泡寿命,可装设照明专用变压器或调压装置。
03.
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其具体方案如下:
1)当有两路高压电源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干线应接自两段高压母线上的不同变压器。当采用两路低压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应从两段低压配电干线分别接引。
2)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作为专用供电回路,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在重要场所,尚应设置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用蓄电池组供电的备用照明,供发电机组投运前的过渡期间使用。
4)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路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设置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
04.
当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经常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当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时,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在有专人值班时,可采用手动切换。
05.
疏散照明最好由另一台变压器供电。当只有一台变压器时,可在母线处或建筑物进线处与正常照明分开, 还可采用带充电电池 (荧光灯还需带有直流逆变器)的应急照明灯。
06.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应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07.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物组合灯具每-单相回路电 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 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应超过30A。
08.
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宜由单独的回路供电。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09.
为减轻气体放电光源的频闪效应,可将其同一灯具或不同灯具的相邻灯管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10.
机床和固定工作台的局部照明一般由电力线路供电。(11)移动式照明可由电力或照明线路供电。
12.
道路照明可以集中由一个变电所供电,也可以分别由几个变电所供电,尽可能在-处集中控制。控制方式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点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方。
13.
露天工作场地、露天堆场的照明可由道路照明线路供电, 也可由附近有关建筑物供电。
14.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 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二 照明系统设计的9种方案01.供电方式:一台变压器。照明与电力负荷在母线上分开供电,疏散照明线路与正常照明线路分开。02.
供电方式:一台变压器及一路备用电源。照明与电力负荷在母线上分开供电,暂时继续工作用的备用照明可由备用电源供电。
03.
供电方式:一台变压器及蓄电池组。照明与电力负荷在母线上分开供电,暂时继续工作用的备用照明可由蓄电池组供电。
4.
供电方式:两台变压器。照明与电力负荷在母线上分开供电,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由不同变压器供电。
05.
供电方式:变压器(一台)—干线。对外无低压联络线时,正常照明电源接自干线总断路器之前。
06.
供电方式:变压器(两台)—干线。两段干线间设联络断路器,照明电源接自变压器低压总开关的后侧,当一台变压器停电时,通过联络开关接到另一段干线上。
07.
供电方式:由外部线路供电。适用于不设变电所的重要或较大的建筑物,几个建筑物的正常照明可共用一路电源线,但每个建筑物进线处应装带保护的总断路器。
08.
供电方式:由外部线路供电。适用于次要的或较小的建筑物,照明接于电力配电箱总断路器前。
09.
供电方式:低压供电(多层建筑)。在多层建筑物内,一般采用干线式供电,总配电箱装在底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