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王某在网购平台上购买A品牌照明led灯具,并支付货款3248元,收到货在安装时发现商家所出售的照明灯品牌标注为B品牌照明led灯具,遂与商家沟通,商家表示赔偿王某3000元且商品并不需要退回,但商家在支付了1000元赔偿金后便拒不履行承诺,沟通无果,王某以商家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支付其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02
“三方”法律关系
王某在网购平台上购买A品牌照明led灯具,与商家之间达成买卖合同,买卖标的为A品牌照明led灯具,买卖标的额为3248元。
因货物需要运输,卖家承诺包邮的情况下,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达成委托合同,由快递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委托方(卖家)支付相关快递费用。
王某作为买家与快递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但因货物需要运输,涉及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承担和所有权转移问题。王某在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检验,若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时固定证据并通知出卖人,协商处理方案。
03
涉及法律问题
(一)行为特征:区分欺诈行为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对于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项:一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该故意既包括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的故意,也包括诱使对方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二是行为人有欺诈的行为,该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虚构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等;三是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四是受欺诈人给予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构成不需要受欺诈人客观上遭受损害后果的事实。
若商家实为销售A品牌照明led灯具,因订单操作失误而导致错发成B品牌的,因主观方面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欺诈行为,商家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但因发错货物,属于违约行为。
若商家本身就不具有销售A品牌照明led灯具的权限或者其根本就没有A品牌照明led灯具库存,只是为了销售B品牌灯具或者其他品牌的灯具而作出的虚假宣传,导致王某基于对A品牌的信赖,产生实质性的误解和诱导,从而与商家达成买卖合同的,商家属于欺诈,受欺诈方(王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之后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若王某不申请撤销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合同有效,但因“货不对牌”,商家仍属于违约行为。
(二)法律后果:主张欺诈产生的法律后果与主张违约产生的法律后果
1、主张欺诈产生的法律后果
(1)受欺诈方可撤销合同
王某若证实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可在规定的撤销权除斥期间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双方权利义务恢复至该民事法律行为之前的状态。由王某退还商品,商家退还买家所付款项,但因商家存在过错,造成买家损失的还需要赔偿买家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2)受欺诈方可要求“退一赔三”
网购商品遇欺诈不仅受《民法典》保护还受到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灯具品牌之于灯具购买者而言,系订立合同时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缔约以及确定合同价格的重要信息,商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买方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具有惩罚性,是最有利于实现买家权益保护最大化的法律依据。商家不仅要退还买家所支付的货款,还需要支付所售货物价款的三倍或者五百元的赔偿款。
2、主张违约产生的法律后果
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仍要承担违约责任,但须考量其违约程度的大小。
(1)一般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该案件中,若商家发错商品,王某可要求商家继续履行,更换成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若商家更换后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产生损失的,还可以申请赔偿,比如支付的搬运费、支付装修师傅的劳务费等损失。请求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要求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商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若王某与商家通过网络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时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款,但若因商家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单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权。
(2)重大违约
若发出的商品或更换的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王某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根本违约的规定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提起诉讼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王某也可以决定不解除合同而督促商家继续履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受欺诈方可同时主张解除或撤销合同并“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可以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起适用,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王某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且要求商家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或者五百元赔偿。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满足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可以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一起适用,王某可选择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商家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或者五百元赔偿。区别在于,解除权与撤销权在适用条件、权利的行使期限及合同效力等方面均有不同。若王某既不解除合同也不撤销合同,合同有效,可以单独主张三倍或者五百元赔偿。
作者:李双双
作者单位:莒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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