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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的折旧年限是几年(用了5年的洗衣机折旧费多少)

洗衣机的折旧年限是几年(用了5年的洗衣机折旧费多少)

更新时间:2022-03-09 14:37:49

近日,有市民咨询称,自家电视机购买两年多,还在三年保修期内,多次出现黑屏质量问题,维修多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厂家同意换机,但同款已停产,换其他机型,却要收取折旧费,因此想请问相关部门,保修期内换机收取折旧费是否合理?

对于上述疑问,市工商局消保科的工作人员解释,依照相关规定,生产和经销企业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销企业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验收,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同时,生产和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修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应由生产和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消费者)实行“三包” ,即包修、包换、包退。对已销售产品实行“三包”时,凡由生产企业自销的,由生产企业向用户负责;凡是通过经销企业销售的,由经销企业向用户负责,不得推卸责任。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关售后技术服务的协议。其中,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的保修期,整机不低于一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三年;收录机的保修期,整机不低于半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一年。

三包有效期内,对已使用过的商品需收取折旧费

针对包修期限,这位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规定》中的第十三条特别明确到,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依照这一条,在保修期内若同款已停产,换其他机型时,厂家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折旧费也是在情在理的。当然,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这位工作人员还补充到,按照 《规定》 ,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此外,消费者如果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 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记者 谢娜 通讯员 罗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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