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小明你好,大半年前(至今大概8个月),我妈在一家超市里花1200元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之后出现质量问题,都报修两次了,还有问题。前两天我妈去该超市要求换货,他们说已经没有这种型号的彩电,只能退货,但是要算折旧费,按照每天0.5%的折旧费率,要扣除一千多,这也太多了吧,跟丢了有啥区别,小明你觉得超市做法合法吗?
答:
你好,折旧费毋庸置疑,是衡量物品在时间推移中产生磨损或者发生的贬值数额,超市对售出的彩电,在三包期内退货时收取折旧费并无不妥,但是对于这个折旧费率为0.5%就有违法律规定了。
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中,对法定的“三包”商品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彩电便是其中一项。
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如下:
“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
同时,在我国新三包规定中,也对相关商品的日折旧率做了规定:
彩色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家用空调器为0.1%;
摩托车为0.2%;
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电子琴(37键以上)、家用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率、吸尘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都是0.05%。
折旧费的计算方法不用多说咯,相信大家心里有数,既:
折旧费=折旧日数*日折旧率
综上,超市按0.5%收取彩电折旧费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按0.1%收取,这点你们可以再跟超市协商,一定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小明想说,消费者在遭遇乱收折旧费时,应拒交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另外,如果是换货的,还应要求商家在原购货发票背面签署换货日期并加盖公章,因为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在保修期内的产品,因质量问题给予换货的,其保修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在7日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或者退货。因此如果消费者未设法保留换货记录,该项权益就很难得到切实保护了。
文丨珵
编辑丨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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