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点非法处置含油磨床粉、废油累计超3吨造成环境污染
案件回顾
1月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接群众举报,称玉城街道九山村塘墩片有非法生产加工点。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检查发现加工点门口堆放有部分磨床粉,地面上还有从磨床粉堆放区域渗出的废油。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发现该加工点在无任何环保手续和危废经营资质,现场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和危废堆场的情况下,涉嫌非法收购、处置HW08类危险废物。
据调查,加工点业主刘某从2020年9月开始,使用旧洗衣机改装成离心设备,用于分离非法回收的含油磨床粉,并将分离完成的废油和磨床粉出售给回收小贩,从中获取收益,累计非法处置量超过3吨。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1月6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涉案人员刘某已被玉环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措施。
画外音
执法人员对刘某开展调查询问时,刘某声称“我是靠自己的劳动赚钱”,但被问及是否知晓含油磨床粉属于危险废物时,却支支吾吾不肯正面回答。随后,执法人员接公安部门反馈,刘某手机内存有一张含油磨床粉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资料图片。
案件启示
含油磨床粉、废油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此案件的处置,不仅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严查违法行为的决心与力度,也给从事机械加工的企业敲响一记警钟。“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坚决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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