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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洗澡意外触电死亡责任划分(电热水器漏电致人死亡的案例)

热水器洗澡意外触电死亡责任划分(电热水器漏电致人死亡的案例)

更新时间:2022-01-20 15:46:53

女子在卫生间使用热水器时触电身亡,其丈夫和子女将该电热水器的销售、安装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

该电热水器的销售、安装者对这起触电死亡事故是否存在过错?由于死者家属在一审时撤回相关鉴定申请,案情一度扑朔迷离。记者了解到,在二审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送协助函,商请由其委派家电行业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测,查清了引发这起悲剧的原因。

日前,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该电热水器的销售、安装者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 通讯员 周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一审:

原告撤回鉴定申请后败诉

王小林在刘某那里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并由刘某负责安装。2018年6月27日晚,王小林的妻子刘茹在卫生间操作热水器时突然触电,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写明的死亡原因为:暴露于未特质的电流下(家)。

王小林及五个子女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六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了相关鉴定申请,而现有证据又不足以推定涉案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故作出判决,驳回王小林等六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原告王小林等六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

检测:

未使用绝缘管,可能导致触电

二审中,王小林等六名上诉人表示,一审时其撤回鉴定申请是由于申请鉴定的费用过高的无奈之举。为查明本案事实和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审法院依法向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送协助函,商请由其委派家电行业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协助法院对案涉电热水器是否存在漏电缺陷以及案涉房屋卫生间的漏电保护开关功能是否正常进行现场检测。

省消保委委派三名技术人员进行了检测和查看,认为该电热水器的安装未使用绝缘管连接电热水器的进出水管,未能有效隔离使用电热水器可能导致的触电,安装不规范、不合格。

各方当事人对该检测过程和结果均予以认可。二审法院现场勘察情况显示,该电热水器使用的电源插座紧邻电热水器下方,电源插座外无防水措施;连接电热水器与案涉房屋自来水水管的为不锈钢波纹管。

二审:

销售、安装者承担30%责任

南京中院法官陈礼苋表示,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和现场勘验情况,不能排除刘茹操作电热水器时触电身亡系因案涉电热水器存在漏电的不安全风险和质量问题所致。

本案所涉的电热水器由刘某销售和提供安装服务,刘某在安装过程中,未按照电热水器安装规范国家标准进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隔离用户在使用电热水器可能导致的触电风险,安装不规范、不合格。

陈礼苋表示,因此,刘某在安装过程中的过错与受害人刘茹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刘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带电操作,亦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刘某对六名上诉人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以30%为宜。六名上诉人的各项损失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计25万余元,由刘某赔偿7万余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刘某共需赔偿9万余元。

最终,南京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刘某赔偿上诉人王小林等六人各项损失合计9万余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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