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一则租客在出租屋洗澡时触电身亡的索赔案。经司法鉴定,电热水器与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联性,厂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触电事故是由于出租屋用电环境发生漏电,且漏电开关失效。案件经两级法院处理,认定出租房业主未提供安全用电环境,应承担70%责任,租客未尽基本审慎注意义务,自行承担30%责任。法院生效判决判令业主赔偿租客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共97万多元。
租客洗澡触电身亡,这次跟热水器无关
2017年12月21日,女子赵某在东莞市厚街镇某出租屋洗澡时死亡。经公安机关勘验调查,其死因系触电身亡。
2018年初,赵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出租屋业主及热水器生产商广东某电气有限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共154万多元。
经司法鉴定,该出租屋的用电环境存在多个安全隐患,但与赵某死亡事故相关的只有漏电开关失效这一问题。即当整个用电环境发生漏电时,漏电开关不会自动跳闸。鉴定专家出庭解释称,该漏电开关失效本身并不导致漏电,但该开关失效会导致当漏电发生时,不能断电,持续供电进而导致后续结果。
对于赵某身亡时使用的电热水器,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存在两处安全隐患。一为防漏电插头在漏电电流极大时跳闸动作时间超过国家标准规定,不能及时断电;二为接地措施缺乏防松装置。但经鉴定专家出庭作证说明,防漏电插头的跳闸动作仅针对电热水器自身内部漏电,如电热水器外部漏电,无论防漏电插头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均不会触发跳闸动作;接地措施虽然缺乏防松装置,但经检验,接地措施并无松动。同时,经鉴定,案涉电热水器并无漏电情况,案涉漏电事故并非由该电热水器本身漏电所造成,而是电流从热水器外壳传递到赵某导致事故发生。
因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分配及赔偿金额问题存在争议,该案先后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出租屋用电环境漏电,业主担责七成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勘验调查、死亡证明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赵某系发生触电事故而身亡。虽然案涉电热水器存在两处安全隐患,但经司法鉴定,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联性,故热水器生产厂商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漏电的具体原因,但可认定出租屋存在电线终端没有采用终端端子或搪锡处理、电线线色使用不规范、浴室插座安装高度不符合规定且没有采取有效防水保护措施等安全隐患。赵某发生触电事故,该触电事故是由于案涉出租屋用电环境发生漏电,且漏电开关失效,不会自动跳闸,导致当漏电发生时,不能断电,持续供电进而导致赵某触电身亡的后果。业主作为出租屋的提供者,未能提供安全用电环境存在过错。赵某作为出租屋的直接使用人,长期使用案涉出租屋,亦有一定的用电安全检查义务,其未能及时向业主提示案涉出租屋存在的安全隐患,亦存在过错。再结合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的案涉出租屋存在漏电开关失效的情形,法院认为业主应对租客赵某的死亡承担70%责任。同时法院还酌定业主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最终,结合责任比例,法院认定出租屋业主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97万多元。
【法官说法】出租屋业主不可只管收租忽略安全责任
承办本案一审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毛宇翔法官称,出租屋业主对出租屋的环境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2018年12月1日,《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对出租屋管理主体及出租人、租住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呼吁广大出租屋业主,切不可只管收租,其他事情一概不管。否则,一旦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黄彩华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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