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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有质量问题能赔多少(热水器漏水导致客户损失谁的责任)

热水器有质量问题能赔多少(热水器漏水导致客户损失谁的责任)

更新时间:2022-03-09 16:20:18

你有过不愉快的消费经历吗?

你当时通过怎样的方式来维护了自己

的权益呢?

究竟怎样的行为算欺诈消费者?

能获得多少赔偿?

典型案例

李先生于2018年2月在楚雄某商场家电专柜购买了一台标价为998元的电热水器,除去优惠金额,该热水器的实际价格为844元。

两天后,商场的送货员师傅将电热水器送到李先生双柏县城家里,李先生支付了90元运输费用。由于当时送达的家电商品外观包装完好,没有被拆封过的痕迹,所以在收货时,大家都没有意识到打开外包装检查里面商品数量和部件是否准确和齐全。隔天,当李先生满怀欣喜的喊来安装师傅,就等装好热水器可以舒服的沐浴时,却不想安装师傅的话让李先生非常恼火。“热水器的部件不齐,没法安装,要补齐原装部件才能安装使用”。李先生第一时间拨打了该品牌企业的服务热线,经核实确定了此次缺失的喷头和混水阀为该产品的主要原装部件。

2月12日,李先生来到商场协商事情的解决办法,分管家电的负责人表示会补齐配还其它品牌的喷头和混水阀,李先生不能接受,并于当天拨打了12315消费者热线后直接赶到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消费者维权投诉中心,现场工作人员了解了事件的经过,安排双方14日进行当面协商和解。调解过程中,商场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赔偿李先生500元的消费损失,然而李先生则要求在赔偿500元的基础上,除了补齐自己电热水器所缺的原装配件,还要承担自己两次包车成本费用600元,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最终调解失败。

随后李先生去了北京,电热水器连同这起事件就这么被搁置了,2020年3月李先生回到楚雄,在几次与商场负责人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将该商场诉至法院,并以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商场按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楚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热水器外包装完好,不存在拆封现象,被告在接到原告的反映投诉后才得知热水器遗漏了两个部件,并表示愿意配齐部件,其行为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故对李先生提出的三倍赔偿主张不予支持。该案判决商场退还李先生购买热水器货款人民币844元,并支付其200元运费。

原告李先生对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表示不服,并上诉至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来源:楚雄市人民法院

编辑:王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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