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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热水器外机坠落砸伤人 使用管理人交6.5万“学费”
海峡网3月7日讯(东南网记者 陈翊群 通讯员 陈玉玲)你家电器外机安装牢固吗?近日,宁德古田县就发生一起房屋使用人因马虎,家中热水器外机未经任何钢钉焊接加固措施,坠落砸伤人事件,使用人最终赔受害人6.5万元。
古田县法院经办法官介绍,受害人李某曾经过林某华居住的房屋楼下,被林某华家中坠落的热水器外机砸伤。事后经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原因为林某华使用的热水器外机未经任何钢钉焊接加固措施坠落所致。
事发后,林某华到场先行支付了10000元;后林某华主张其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不应承当责任,故李某与林某华协商未果,遂将房屋实际所有人及热水器的管理人林某华诉至法院。主张对方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5,000元。
法院经办法官介入了解认为,该案中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林某夏,是林某华弟弟,房屋的使用人为林某华及母亲,林某华为热水器的实际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故当受害人索赔时,可向物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主张。一般情况下,物件的所有人是物件致人损害最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上述案例中的赔偿责任可以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当物件是由非所有人管理、使用时,其赔偿责任主体不再是所有人,而是由管理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最终该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屋使用人及热水器管理人林某华分期赔偿李某各项赔偿费用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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