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有人宣称一次性收取一笔费用后即可开通燃气并终身免费用气,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峨眉山燃气公司”)怀疑内部员工与外人勾结私接管道盗气,决定“钓鱼”揪出内鬼和私接盗气者 。
随后,多名员工伪装身份到农村花3000元租房、请他人出面联系安装者、安装完毕后立即报警……最终,该公司员工老吴和卖燃气灶的小余“浮出水面”被抓。10天前,经法院一审,老吴和小余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不过,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家属及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中峨眉山燃气公司员工晏某指使朋友何某(另一家燃气公司员工)进行“钓鱼”的行为,其二人系教唆和诱使小余和老吴破坏燃气管道,属于主犯,应被一并起诉并追究刑责。
对此,峨眉山市检察院则回复称,该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违纪包庇犯罪分子的情况,建议峨眉山市公安局对晏某、何某是否构成犯罪继续侦查。
留在现场的天然气管道
钓鱼行动:
燃气公司疑有人内外勾结盗气
多名员工参与设局揪出“内鬼”
2021年初,峨眉山燃气公司无意中得知,该市双福镇小余建材的老板在对外宣传,不需要向燃气公司申请,一次性花费一笔钱即可开通燃气并终身免费用气。因此,该公司怀疑有人内外勾结盗接气管。
当年3月2日,该公司员工晏某向警方报案称,怀疑有人盗气,一方面公司经济上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嫌疑人在安装盗用时很可能造成燃爆等重大事故,希望公安机关将事情查清楚。不过,当时燃气公司并未掌握这方面的证据。
为了核实到底是否存在公司燃气设备被破坏、燃气被盗一事,该公司安排员工任某某、刘某某进行了初步调查。3月12日,他们找到小余建材的老板,称在双福镇五星村租赁的房屋需要购买灶具和安装天然气。
经过多次沟通,小余建材的老板小余提出交纳5000元后,他就可以帮开通燃气并免费一直使用天然气。但当时任某某、刘某某和房东没有协商好租赁房屋一事,他们怀疑小余和该公司双福点上的员工内外勾结作案,如再次安排公司员工去见面会“穿帮”。
当天下午,晏某先到双福镇五星村一骆姓村民手里以每年3000元的价格租赁了房屋。随后,晏某安排朋友何某(前同事,现在峨眉山另一家燃气公司工作)约小余见面详谈,当时和小余一同露面的还有一位身穿峨眉山燃气公司工作服的男子。
见面后,双方详谈了安装方案——从旁边邻居的燃气管道上开口接管到晏某租赁的房屋,安装费5000元,外加灶具热水器2000元。何某当时悄悄录制了一段见面时的视频,晏某认出穿公司工作服的人正是双福点上的员工老吴。
次日,何某接到小余的电话,称已经安装并开通好天然气了。随后,何某、晏某去现场查看验收,确实已经通了天然气。至此,“钓鱼”行动成功结束。
老吴小余私接燃气处
两人落网:
“入局”称花5000元可终身免费用气
内鬼和建材老板私接管道盗气 双双获刑
2021年3月15日,晏某带着相关证据再次向警方报案。很快,民警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以开会为由将老吴通知到公司后,将其抓获。同时,民警来到小余建材让其妻子以有顾客购买灶具为由让其回到经营部,将其抓获。
今年46岁的老吴是峨眉山燃气公司的员工,在这行已经干了10多年。小余则是卖燃气灶具的,他在一次安装燃气灶时和老吴相识。后来经双方商量,可以在天然气管道安装三通阀加装管道将天然气引至老百姓家中使用,对外宣称花费5000元即可终身免费用气。
根据峨眉山市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13日,老吴和小余未经峨眉山燃气公司申报程序,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峨眉山市双福镇五星村7组将骆某甲家安装的天然气表表前燃气管道剪开,安装三通阀加装管道将天然气引至骆某乙厨房使用。事后,小余收取安装费5000元,老吴分得2500元。
此外,2021年1月,老吴、小余未经峨眉山燃气公司申报程序,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峨眉山市双福镇五星村1组 61号将谯某房屋檐沟内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剪开,加装管道将天然气引至谯某厨房使用。事后,小余收取3800元安装费,老吴分得2000元。
峨眉山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小余到案后,他还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2021年3月16日,小余的妻子华某主动从家中将小余持有的射钉枪上交公安机关。经鉴定,小余持有的可疑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2021年12月28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老吴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小余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对于小余扣押在案的自制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老吴的违法所得4500元、小余的违法所得43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峨眉山燃气公司
不服上诉:
质疑燃气公司员工教唆诱使
属主犯也应追责,咋只追究“从犯”?
在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老吴、小余本人及家属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晏某、何某实施的“钓鱼”行为,系教唆和诱使小余和老吴私装燃气管道,属于主犯,应被一并起诉并追究刑责。
1月6日,老吴的家属及代理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在庭审过程中就已经指出,老吴在公安阶段就表示“认罪认罚”,但起诉书中却只讲到了“后果”,而没有谈到“前因”,这完全是在“包庇”晏某和何某的犯罪行为。
老吴、小余的家属及代理律师认为,正是由于晏某、何某等人教唆、诱使他们去从事私装燃气管道的行为,他们二人作为燃气公司职工,明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危险性,为了“钓鱼”取证放任该事件的发生。老吴和小余应处于从犯地位,而晏某和何某属于主犯。
“太荒唐了!现在两位‘从犯’被审判,两位‘主犯’却逍遥法外。”老吴、小余的家属及代理律师表示,本案明显存在遗漏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并要求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并追加或者补充起诉。
对此,老吴和小余认为,自己虽然参与了私自安装天然气管道,理应受到法律惩罚,但是法律应当一视同仁,而不能顾此失彼,避重就轻,袒护和纵容任何一个人犯罪者。
检方回应:
不存在违规违纪包庇犯罪分子
“钓鱼”员工是否构成犯罪建议公安继续侦查
据了解,晏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强调,其行为都是燃气公司安排的,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她让何某出面帮忙也是得到公司指派,目的就是将私自安装天然气的人查出来。
1月7日,红星新闻就此联系峨眉山燃气公司员工晏某,其再次表示此事是公司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同时她还表示,已经向公司领导汇报,她个人不接受采访,要采访请找公司,至于公司的具体联系方式“无可奉告”。红星新闻记者向何某本人询问求证有关情况时,何某则以“不知说的啥子事”为由直接挂断电话。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多次拨打峨眉山燃气公司董秘办座机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拨打该公司负责人肖某的电话号码后,接听者称是其朋友稍后让其本人回复,但截至发稿时止对方未予回复。
针对老吴和小余家属的质疑,峨眉山市检察院回复表示,2021年6月10日,峨眉山市公安局以老吴、小余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向峨眉山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峨眉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认定老吴、小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遂于2021年10月20日将老吴、小余向峨眉山市法院提起公诉。
峨眉山市检察院还表示,该院同时建议峨眉山市公安局对晏某、何某是否构成犯罪继续侦查。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该院不存在违规违纪包庇犯罪分子的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摄影报道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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