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柳州一家电器商行售出一台价值35元的“樱花雪”牌燃气灶,没想到购买者是来打假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侵权案作出了判决。
销售“樱花雪”燃气灶被诉侵权
2018年12月21日,谢宇光在石清风、岑广正的陪同下,在柳州市柳邕路一家厨卫电器商行(以下简称“电器商行”)以35元购买了一台“樱花雪”牌燃气灶。事后,电器商行老板才知道,谢宇光一行不是一般的顾客,谢宇光来自厦门一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石清风、岑广正是厦门鹭江公证处的公证员。谢宇光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樱花公司”)的委托打假维权,他购买“樱花雪”牌燃气灶是为了取证,公证员石清风、岑广正见证了谢宇光取证的全过程。樱花卫厨公司为此支出律师费5000元。
谢宇光购买的这台“樱花雪”牌燃气灶灶身正面左侧使用“樱花图形 英文CHEBLO 汉字樱花”组合标识。樱花公司认为,该灶具为侵权产品,侵害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今年1月29日,樱花公司向柳州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电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樱花雪”牌燃气灶、销毁库存的“樱花雪”牌燃气灶,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合理开支3万元。
樱花公司称,公司的注册商标多次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2年被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享有很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电器商行销售的“樱花雪”牌燃气灶,违反了我国商标法“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樱花雪”燃气灶是樱花公司生产的产品,极大损害了樱花公司的商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电器商行辩称,“樱花雪”牌燃气灶只有3台,已售出1台,剩余的2台没有销售,并且已经损坏。樱花公司索赔金额过高,其无力负担。
电器商行被判赔5000元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的“樱花雪”牌燃气灶上使用的标识为由樱花图形、英文CHEBLO、汉字“樱花”3个要素构成的组合标识,该标识与樱花公司的注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接近,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极易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与樱花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电器商行销售“樱花雪”牌燃气灶的行为构成侵权,侵害了樱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柳州市中院指出,电器商行称其已不再销售“樱花雪”牌燃气灶且该品牌燃气灶已经没有库存,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根据樱花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电器商行的经营规模、侵权情节、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中院酌定电器商行应当赔偿樱花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日前,柳州市中院作出判决:电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樱花雪”牌燃气灶,销毁库存的“樱花雪”牌燃气灶;赔偿樱花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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