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 张登峰)燃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保障燃气安全是事关民生的重大任务。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从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条例》对大家关注的一些焦点问题是怎么规定的?责任又是怎样划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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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谁负责燃气计量装置的更换与维修?
长期以来,燃气计量装置的更换和维修责任一直是燃气用户与燃气企业争议的问题。
《条例》第三十七条做出明确规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燃气计量装置出现故障,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因燃气用户责任造成燃气计量装置损坏的,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并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用。
从规定来看,对燃气计量装置的更换和维修责任已经非常明确。也将能很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燃气计量装置的更换和维修责任存在的争议难题。
此外,《条例》还规定因燃气经营者原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损失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因燃气用户原因维修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由燃气用户自行承担。
这些规定明确了责任划分,让有争议的问题有了明断,对推动河北燃气管理步入法制轨道具有积极的影响。
焦点二:冬季民生用气如何保障?
冬季是河北民生用气的高峰,如何解决冬季气源不足的问题,《条例》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七条中明确了燃气应急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和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
针对河北冬季天然气用气量较大的实际,《条例》专门设立“供气保障”一章,从完善应急储备、督促协调签订供气协议、落实企业储气责任、保障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明确了如果发生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后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擅自停业歇业以及被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等情况,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这样的规定会很好地强化燃气企业冬季保供的责任,最大限度地避免燃气企业借冬季气源紧缺之机压减民生用气乱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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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三:城乡入户安检频次每年几次?
燃气使用,安全第一。入户安检是当前各燃气企业确保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杜绝燃气事故发生的最有效途径。
《条例》进一步强化入户安检,提高安检频次。对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入户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在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一次。
增加了城镇居民燃气用户的安检频次,显然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城镇居民燃气用户户内各种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而最大限度地确保他们的用气安全。
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这样的规定也符合了当前农村居民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比城镇居民燃气用户淡薄的现状。
焦点四:农村燃气安全谁来管理?
随着河北省清洁取暖的推进,河北农村气代煤用户骤增,对农村燃气的管理内容成为一大亮点。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和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驻村安全员,负责农村燃气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驻村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培训。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村燃气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对农村燃气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其培训。
从燃气发展规划、农村燃气工程建设、乡镇政府管理职责和农村“两员”(驻村安全员及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等多方面予以规范,将农村燃气管理具体事项一并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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