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天眼查看到,欧派家居经销商梵华怡居(北京)家居有限公司第二十七分公司因虚假广告问题,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4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处罚﹝2021﹞6888号显示,经查,梵华怡居(北京)家居有限公司第二十七分公司,主要从事销售欧派品牌定制橱柜、衣柜的经营活动。总公司为梵华怡居(北京)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第二十七分公司负责人均为高进。广州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和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高进为北京地区合法经销商,在该区域内销售欧派衣柜及配套、欧派橱柜、欧派灶具产品,合法使用“欧派”、“OPPEIN”商标,并负责在该区域对产品推广和宣传。
该单位上述宣传主要针对广州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2021年4月16日发布的新板材“净醛抗菌爱芯板”,该板材是制作橱柜、衣柜的主要材料。“Health 抗菌板”与“净醛抗菌爱芯板”为同一种板材。当事人称该板材具有净化甲醛、抗菌的功能。所经营的欧派橱柜、衣柜全部改用此种板材制作。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发布广告中部分内容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的广告、宣传海报、宣传手册等设计制作单位为北京平行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当事人可出具制作上述宣传用品的发票,广告制作费用认定为8000元。当事人为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其罚款2.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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