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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购二手水空调(附近二手水空调转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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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4 10:37:32

为了回收一台旧空调,罗某在没有佩戴任何安全防护品的情况下爬上高墙,拆卸作业中不慎摔落而亡。悲剧发生后,死者家属告上法庭,究竟谁该承担责任。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0年7月的一天清早,朱某在家中整理家具,正巧听到外面有人在弄堂里叫喊回收旧家电,朱某家中有一台不用的电视机需要处理,于是叫回收旧家电的罗某来到家里。收好电视机后,罗某看到朱某邻居家的空调,便询问空调卖不卖。朱某与邻居陈某是多年的好友,如今陈某搬到外地常住,更是把家里的钥匙交给朱某保管。朱某同意后,罗某去处理空调。空调外机放置在石库门顶端,距离地面5米左右,罗某找来两个扶梯准备上墙,朱某看到后提醒其注意安全,罗某说自己干了十几年了没关系。

于是,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罗某爬上高处开始拆卸作业。没过一会,朱某突然听到有重物摔到地上的声音,立马赶回外墙查看,发现罗某摔在地上。朱某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一天后,罗某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居委会曾组织罗某的家属、朱某和陈某进行调解,但由于几方对责任的承担和赔偿无法达成共识,罗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0万元,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罗某家属表示,罗某从事回收废旧物品工作,不是专门收空调的,并无拆卸空调的资格。在其拆卸空调过程中,朱某没有尽到提供安全工具、进行安全提醒的义务,无论空调是谁的,都不影响朱某作为雇主的责任。朱某能进入陈某的房屋,说明其得到了陈某的允许,陈某将自己的废品发包给朱某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辩称,根据交易习惯,回收旧家电默认买方自己提货,其收到货款后,买卖关系已经结束,如何提货与其无关。作为从事回收旧家电十几年的人员,罗某有足够的经验预见提货时可能存在风险,但在明知的情况下仍自行选择不装备安全防护用品,构成了民法上的“自甘风险”。朱某尽到了提醒义务,亦无需审核买受人资质,不存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事发第二天,自己已将350元货款给付陈某,陈某对其出售旧家电的行为是认可的,此前自己曾处理过陈某家的阀门、冰箱,陈某从未提出异议。作为无偿受托人,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由委托人陈某承担最终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同意补偿罗某家属15万元。

陈某则辩称,自己与朱某是关系很好的邻居,朱某曾为了一些小利益,私自将陈某不需要的旧物出售,只能属于赠与,无法证明委托关系,也从未收到过朱某所谓的350元货款。自己也是在事发几天后才回到上海的。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罗某、朱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朱某将涉案空调出售给罗某,交付方式为罗某自行拆卸涉案空调。但空调外机与一般旧家电不同,拆卸空调外机系具有一定风险性和专业性的高空作业,朱某应审核罗某的相关作业资质,并对罗某在高处拆卸空调外机作业时的生命安全予以合理的、必要的关注,即便如朱某在公安部门询问笔录中所陈述,其已经进行了口头提醒,但明显在提供安全环境方面存有过失,故其应当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对罗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作为自带劳动工具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显然疏于对自身的安全防护,致使其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其本身亦具有较大过错,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罗某家属、朱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系受陈某委托出售涉案空调,故原告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综合案情、在案证据和各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定判决朱某赔偿罗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0余万元。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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